(2017)辽0213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强与天台艾默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天台艾默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549号原告:吴强,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天台艾默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9号114室。法定代表人:潘小亚。原告吴强诉被告天台艾默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吴强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