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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柏伟与谢永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伟,谢永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685号原告: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0515699J,住所地泰兴市羌溪北路40-43号。负责人:高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森波,该公司员工。原告柏伟与被告谢永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柏伟于2017年7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柏伟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