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启财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财,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49号原告:张启财,男,1980年5月20日生,回族。被告:张静,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原告张启财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启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宁夏固原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财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