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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启财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财,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49号原告:张启财,男,1980年5月20日生,回族。被告:张静,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原告张启财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启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宁夏固原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财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