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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志、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773号申请人:李志,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门台合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44870797H。法定代理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李志与被申请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在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账号20000085517410300000018)23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志以其所有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M×××××)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在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账号20000085517410300000018)2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李志所有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M×××××),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允许产权人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