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晋江市西园东升脚手架租赁部、罗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江市西园东升脚手架租赁部,罗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08号申请人:晋江市西园东升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晋江市西园街道王厝北区供水公司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3R6XXE。经营者:洪远达。被申请人:罗刚,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晋江市西园东升脚手架租赁部与被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8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永安支公司为申请人的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江市西园东升脚手架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刚所有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债权,保全价值以98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江市西园东升脚手架租赁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真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