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9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40栋,组织机构代码75862190-0。法定代表人:贾飞温。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书荣,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碧岭社区沙坑二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0844384-3。法定代表人:邓德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敏,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