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9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道平与冯颖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平,冯颖,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9781号原告:吴道平,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冯颖,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海,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配偶)被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三层JL1-305号,组织机构代码7663722-0。法定代表人:毛良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光明,公司员工。原告吴道平与被告冯颖、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吴道平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道平撤回对被告被告冯颖、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道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