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孟福江与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福江,赵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第1335号原告孟福江,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被告赵江,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孟福江诉被告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孟福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住址不详,无法取得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福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庞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