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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薛盛辉诉薛飞、罗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盛辉,薛飞,罗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029号原告:薛盛辉,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飞,男。被告:罗娟,女。本院在原告薛盛辉诉被告薛飞、罗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盛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飞、罗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盛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盛辉撤回对薛飞、罗娟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盛辉自行承���。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昭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