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正大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成龙,施希福,周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巴楚镇文化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0230240659D。法定代表人:XX,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巴楚县正大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巴莎公路3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施成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喀什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446900-0。法定代表人:施希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成龙,男,1988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施希福,男,1970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执行人:周敏平,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巴楚县正大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成龙、施希福、周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1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68942027.75元(不含逾期利息)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942027.75元(不含逾期利息)。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炳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