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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乡宁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闫赵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乡宁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闫赵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1号申请执行人:乡宁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管头镇宋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安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赵富,男,汉族,住乡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乡宁县三新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赵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闫赵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赵富支付申请执行人乡宁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204523.72元,但被执行人闫赵富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赵富自动履行22000元,2017年4月5日将被执行人闫赵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乡宁县三新鑫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闫赵富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闫赵富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乡宁县三新鑫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闫赵富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闫赵富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乡宁县三新鑫建材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