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阮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10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阮某某,男,湖北省谷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9日、8月26日、11月5日分别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逮捕。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某街道某村12巷5栋楼下盗取被害人阮某的白色山地自行车一辆;同年3月30日19时许,阮某某又在某街道某区35栋一楼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永久牌山地越野自行车一辆;同年4月4日16时许,阮某某在某街道某药店后面出租楼内盗取被害人黄某某山地自行车一辆(已发还);当日17时许,阮某某又在某街道某网吧正门口处盗取被害人邱某的蓝色两轮山地自行车一辆。2017年4月4日,民警将被告人阮某某抓获归案,次日上午,阮某某带民警前往深圳某街道某路某车行将黄某某被盗的自行车缴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自行车认证价格为人民币300元,其他涉案被盗自行车因未能找回实物无法出具价格认证意见。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梁 惠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