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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南路320号高山流水3幢2单元22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大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学,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永盛园3楼1-6号。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1.5元,由上诉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段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