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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34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5月2日生,住。委托代理人余孝良,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生,住。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孝良,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日,写下一张借条:“今借王福炳人名币320000.注:一个月准时归还。借款人为张某某,担保人为王某”,其实是30万元的本金和2万元的利息。2013年11月1号,我把32万元的条子收回来后,又打了一张借条:“今借到人名币400000元。注:用期一个月归还,如到期不还从地下室款中扣除。借款人张某某,担保人王某”,这40万的欠条,其中8万是利息。2016年收回该条后又打了一张欠条,具体数额我忘了。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32万元的借条一张;2、40万的借条一张。被告人王某辩称:2013年8月1日的32万的条子约定借期一个月,是我出面担保的,到期没还。我从张城友那借了40万的条子我给王福炳了,然后收回了那张32万的借条。那40万张某某说用一个月。2016年春节,我从王田田处借了90多万,打了借条,借条在王田田手中。我就还了张城友的40万。于是40万的条子就转成90多万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在盘龙城项目中包清工,被告王某是项目经理,但是两人无合作关系。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一个月,利息2万元。到期后原告不能偿还,又通过王某借款40万元,用于偿还第一次借款,约定使用时间也是一个月。到期后,原告不能偿还,再次通过王某借款偿还,具体数额,双方意见不一致,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无法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所称第三张100多万元的借条,双方均未提供,且原告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条确实存在,在何人手中,具体数额多少,故原告要求变更借条或欠条数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房 岩人民陪审员  邓荣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