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与遂川县生源食品厂、方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遂川县生源食品厂,方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27号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5560243580。法定代表人:陈圣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男,公司职员。被告:遂川县生源食品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谐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0871358987,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方小梅。被告:方小梅,女,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川县生源食品厂、方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