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泽治诉被告韩润生、王小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治,韩润生,王小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599号原告:王泽治,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韩润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被告:王小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王泽治诉被告韩润生、王小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泽治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0准许原告王泽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泽治负担。审判员 贺世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