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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占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82行初105号起诉人郭占明,男,1949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现住张家港市。2017年7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占明以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为被告的行政诉状。郭占明称:2015年4月25日邦德楼房被拆变成废墟,原告主张国有土地上邦德楼房3398.22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时补偿金3300万元的权益。为此诉请:1、对东环路17号邦德楼B幢,地下一层楼面建筑面积355.93平方米的装修、装潢、消防系统设备及定着物、附着物等,依法应当得到先补偿、赔偿后搬迁。但至今没有得到补偿、赔偿。2、原告系被动迁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应当有权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权利,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3、原告系被动迁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诉求被告对原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4、原告请求撤销2011年7月30日,张家港市吉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张家港市房屋拆迁评估表》,对东环路17号邦德楼B幢1-9层评估,是虚假的,有重大差错的。经本院审理查明,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17号房产(包括1—9层及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3398.22平方米)原房屋所有权人为郭占明,房产证号是张房权证杨字第××号。2007年6月14日,虎丘法院作出(2006)虎执字第0309—03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郭占明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17号房产归案外人中远公司所有,解除对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17号房产的查封。同日,虎丘法院向张家港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出具(2006)虎执字第0309—031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局解除对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17号房产的查封,将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17号房产过户登记至中远公司名下。2007年9月5日,房管局作出张房证销字(2007)(09)号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决定,内容是:因郭占明所申领的东环路17号房屋权属证书(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现依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注销。同月7日,房管局在张家港日报刊登注销公告。2010年8月9日,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张家港日报刊登(2010)第21号张家港市房屋拆迁公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17号房产属于拆迁范围。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郭占明在东环路17号房产被拆迁时并非其所有权人,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故其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起诉人郭占明因东环路17号房产被拆迁而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郭占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洪 春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蒙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