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黎昆彪与申世财、唐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昆彪,申世财,唐翠兰,江门市东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昆彪,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申世财,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执行人:唐翠兰,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执行人:江门市东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申世财。关于黎昆彪申请执行申世财、唐翠兰、江门市东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达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