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六仁与被告吴登荣买卖合同纠纷一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仁,吴登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71号原告李六仁,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吴登荣,男,55岁,住岢岚县。原告李六仁与被告吴登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六仁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六仁以被告吴登荣下落不明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六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免于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柴武彦书 记 员 郝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