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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六仁与被告吴登荣买卖合同纠纷一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仁,吴登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71号原告李六仁,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吴登荣,男,55岁,住岢岚县。原告李六仁与被告吴登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六仁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六仁以被告吴登荣下落不明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六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免于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柴武彦书 记 员 郝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