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三和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三和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丁叶萍,赵志成,葛国龙,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74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章文牧。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三和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志成。被执行人丁叶萍,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赵志成,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葛国龙,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志成。被执行人赵��刚,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富阳法院(2016)浙0111民初3686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责令被执行人丁叶萍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叶萍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