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容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守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口容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守武,刘妙双,崇礼县雪乡人家快捷宾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容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23号院3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赵丽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守武,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一审被告:刘妙双,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一审被告:崇礼县雪乡人家快捷宾馆,住所地河北省崇礼县西湾子镇商贸酒吧街*号楼*号底商。负责人:刘子伦再审申请人张家口容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守武、刘妙双、崇礼县雪乡人家快捷宾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容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容宸公司没有雇佣孙守武,孙守武是由案外人陈绍仁直接雇佣,听从陈绍仁的指示工作,一审时容宸公司申请陈绍仁出庭参加诉讼,但被驳回,一审法院在未查明陈绍仁与孙守武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贸然判决,有失公平。另,孙守武是否为城镇居民身份,亦有疑问。二,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对容宸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因案件审理时间较短,容宸公司在一审时暂时不能认定孙守武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另外,护理依赖程度赔偿比例酌定过高,伤残赔偿金赔偿过高。孙守武现行动正常,原审法院剥夺容宸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加重了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三,原审法院分配责任比例时没有考虑客观情况,孙守武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导致其人身损害的重要原因,孙守武从车上掉下来的原因是用力过猛,即使对车辆加固,孙守武摔下仍会受伤,车辆没有加固也许是导致其受伤加重的原因,孙守武不谨慎工作才是造成其受伤的根本原因。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容宸公司称孙守武不是由其直接雇佣,系案外人陈绍仁直接雇佣,故对孙守武受到的伤害不应承担责任。经查,容宸公司承揽崇礼县××乡人家快捷宾馆装饰装修工程,孙守武在崇礼县××乡人家快捷宾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中提供劳务,虽然孙守武不是容宸公司直接雇佣,但容宸公司接受了孙守武提供的劳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容宸公司与孙守武存在雇佣关系,孙守武在为容宸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容宸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容宸公司该项主张缺乏理据,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重新鉴定的问题。在本案一审法庭庭审笔录中,法院明确告知容宸公司应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提交书面证据,若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重新组织质证。经查,一审卷宗中并未有容宸公司按期提交证据的记载,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容宸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本案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容宸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本案中各方过错程度,确定容宸公司按70%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另,容宸公司申请再审时亦没有证据证明孙守武系非城镇户口。综上,容宸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容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艳辉审 判 员 吴晓慧审 判 员 吴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申 毅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