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24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对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3民初3424号民事裁定书中尾部“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补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