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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跃先与尤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耀)先,尤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743号原告:刘跃(耀)先,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尤丽华,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彰武县某厂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刘跃先与被告尤丽华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跃先、被告尤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跃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尤丽华返还借款5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0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尤丽华支付劳务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尤丽华丈夫刘耀伟是我叔伯堂弟。2008年7月31日,刘耀伟向我借款51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出具了欠条;2002年至2007年间,刘耀伟承包工程,多次雇佣我打工,累计欠我劳务费15000元,于2016年2月30日出具了欠条。上述款项一直未付。2016年5月,刘耀伟因病去世。后我多次找尤丽华追索未果。尤丽华承认刘跃先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尤丽华承认原告刘跃先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尤丽华返还原告刘跃先借款5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1%月利率,自200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息均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二、被告尤丽华支付原告刘跃先劳务费1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7元,由被告尤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