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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金生与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生,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354号原告:张金生,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毛海,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张金生与被告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立案。原告张金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生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生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