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陆有才与重庆万友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仓储服务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有才,重庆万友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仓储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陆有才,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重庆万友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仓储服务中心,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东路80号。负责人:蒲雪梅,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判令:重庆万友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仓储服务中心支付陆有才经济补偿金14050元,并为陆有才核销支付社会保险费用33229.57元。但被执行人重庆万友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仓储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万友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仓储服务中心4800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