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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发红与喻建龙、柏财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红,喻建龙,柏财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陈发红,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喻建龙,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柏财山,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陈发红与被执行人喻建龙、柏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6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执行辅助人员伍根辉书记员  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