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531号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区,机构代码:913305217613268578。法定代表人:高国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8楼,机构代码:9133010014306516XP。法定代表人:吴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姚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