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90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光超、胡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超,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902执异4号异议人:王光超,女,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系谭泽程之妻)申请执行人:胡全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商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全等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光超对本院查封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宝塔路、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光超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且有资产可供执行,不能查封股东的个人财产。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房屋属于婚前财产,不能被查封。胡全等称法院处理的公正、合理,应该得到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全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于同年7月18日查封了王光超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宝塔路,轮候查封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2015年9月6日已被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5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前两套房屋属于王光超、谭泽程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后一套房屋属于王光超婚前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光超之夫谭泽程作为公司股东,未按照本院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向债权人胡全等履行归还保证金的义务,属于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有权查封王光超与其夫谭泽程的婚后共同财产,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宝塔路的房屋。异议人提出的本院查封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其婚前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该房屋已被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只是轮候查封,并没有直接查封该房屋。故本院对王光超提出的查封其婚前财产的异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光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侯昌朝审 判 员  何 辉代理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双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