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明霞与程荔汾、郭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霞,程荔汾,郭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明霞,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程荔汾(曾用名程丽汾),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郭长军,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明霞与被执行人程荔汾、郭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明霞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闽0304执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郭长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闽B×××××宝来牌汽车。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具体位置,使本院无法扣押上述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程荔汾、郭长军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