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72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唐军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1刑初66号公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军彪,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玉龙县检察院取保候审。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军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规定,依法于2017年7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军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唐军彪酒后驾驶云P×××××号车从古城区“夜丽江”慢摇吧往玉龙县黄山镇金龙村方向行驶,01时20分许,途经玉龙县黄山镇白华路“白马苑”小区附近时,与熊某1驾驶的云P×××××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到现场后对唐军彪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达到醉酒临界值;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唐军彪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39.55毫克/100毫升,已超过醉酒临界值。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玉公交2017第2-121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唐军彪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军彪与被害人熊某1达成了谅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被告人身份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等材料;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熊某1的陈述;5、呼气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军彪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55毫克/100毫升,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军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军彪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军彪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军彪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军彪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表示无异议。因家庭负担比较重,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0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唐军彪酒后驾驶云P×××××号车从古城区“夜丽江”慢摇吧往玉龙县黄山镇金龙村方向行驶,01时20分许,途经玉龙县黄山镇白华路“白马苑”小区附近时,与熊某1驾驶的云P×××××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到现场后对唐军彪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达到醉酒临界值;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唐军彪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39.55毫克/100毫升,已超过醉酒临界值。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玉公交2017第2-121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唐军彪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军彪积极赔偿被害人熊某1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立案手续,证实本案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25日1时21分,玉龙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180××××3810”机主电话报警称“在白华路南方电网附近两车相撞,请求出警”,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查获了涉嫌酒后驾驶的被告人唐军彪。3、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唐军彪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案发时,持有C1驾驶证。4、被告人唐军彪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24日晚上六点过,我和与四名朋友,在花马街沱江某吃饭时喝了一瓶雪花啤酒。后来又到夜丽江慢摇吧玩,在夜丽江慢摇吧又喝了四五瓶乐堡啤酒。3月25日凌晨零点过,其驾驶云P×××××号小型越野客车送朋友到金龙村附近,当车到白华路白马园小区路段时,与前方路口突然出来一辆车相撞,其当时就晕过去了,等其醒过来五六分钟交警就到了,交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27毫克/100毫升,后来交警就带其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当晚其就带和被害人到医院检查了身体,之后加修车费在内共赔偿了对方驾驶员31000元人民币,也获得了对方的谅解。5、被害人熊某1陈述,证实2017年3月24日晚12时许,其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白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上瑞白桦小区北面的岔口时,其驾车掉头,快完成掉头的时候,其见到有一辆白色的丰田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过来,当时他还很远,但是速度很快。其掉头完成在自己车道里行驶的时候,那辆车撞到了其驾驶的车,然后其就晕了,一直在车里,直到有路人把其叫醒救出来,然后路人帮其报了警,过来一会,交警就到了现场,之后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理,之后其就到医院检查。对方驾驶员走路歪歪倒倒的,还和旁边的路人发生争执,感觉上像喝了酒,现场交警还对他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我听到测试结果是喝了酒的。6、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03月24日晚6点,其与被告人唐军彪等共四人到花马街的沱江某吃饭,吃饭的时候一人喝了一瓶大瓶的雪花啤酒,吃晚饭后大约九点左右,还去了夜丽江慢摇吧玩,有喝了两打啤酒,唐军彪可能喝了四五瓶小瓶的啤酒。凌晨一点过唐军彪就驾驶云P×××××号车载着另外两个一起吃饭的朋友走了。7、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唐军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云P×××××号车和云P×××××号车受损的情况。8、【玉公交2017第2-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唐军彪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9、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唐军彪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55MG/100ML血。10、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唐军彪案发当时所驾驶的云P×××××号车登记在聂吉平名下,在检验和保险有效期内。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军彪已被丽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处罚。12、谅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唐军彪与被害人熊某1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身体检验、车辆维修达成了协议。被告人唐军彪当庭提交了收条和谅解书,证实已赔偿被害人40500元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公诉人当庭列举的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唐军彪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唐军彪当庭列举收条和谅解书,公诉人也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军彪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军彪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唐军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军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军彪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并根据本案被告人唐军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军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和凤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