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112朱坚与丁国银、江苏中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坚,丁国银,江苏中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坚,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丁国银,女,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江苏中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本院执行朱坚与丁国银、江苏中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坚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