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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易世洲与刘志洪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世洲,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刘志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091号原告:易世洲,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25号江田国际金融广场6、7层。负责人:王丹,职务不详。被告:刘志洪,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易世洲与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刘志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易世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世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世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世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