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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平度玉鑫石材厂、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玉鑫石材厂,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平度玉鑫石材厂,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大疃村171号。法定代表人徐乙博,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汤占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玉鑫石材厂与被执行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254462元,被执行人履行254462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631元由被执行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