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磊、蒋艳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磊,蒋艳苹,潘松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许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申请执行人:蒋艳苹,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潘松尧,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磊、蒋艳苹与被执行人潘松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全国62家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账户及存款。2、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4、现已将被执行人潘松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供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因法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被执行人潘松尧至今尚欠执行款120964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执行费171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挺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