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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茅金友、余芳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金友,余芳,三明鸿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棋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656号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光熙,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茅金友,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余芳,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三明鸿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新城北路中国人民银行沙县支行1楼。法定代表人:邓永洪。被告:徐棋斌,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沙县。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茅金友、余芳、三明鸿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茅金友、余芳、三明鸿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棋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计100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07.5元,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家东人民陪审员  林 红人民陪审员  苏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木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