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衔与梁世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衔,梁世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496号原告陈衔,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梁世韬,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衔诉被告梁世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衔以被告向原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衔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华全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人民陪审员 余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韶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