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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衔与梁世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衔,梁世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496号原告陈衔,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梁世韬,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衔诉被告梁世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衔以被告向原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衔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华全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人民陪审员  余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韶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