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陆忠海与被执行人张廷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忠海,张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陆忠海,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被执行人:张廷忠,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陆忠海与张廷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廷忠于2017年7月10日将案款3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生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