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圣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大市聚金城轴承厂、梁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圣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新昌县大市聚金城轴承厂,梁汉文,赖金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893号原告:台州圣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扫帚山村。法定代表人:林纪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萍,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金城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后梁村。负责人:赖金苗,厂长。被告:梁汉文,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赖金苗,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原告台州圣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名为台州圣穗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金城轴承厂、梁汉文、赖金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州圣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圣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台州圣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