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丽时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丽时装有限公司,许飞,白爱英,许晓,张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艾庄。法定代表人:齐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丽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工业园规划路7号。法定代表人:许飞,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飞,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白爱英,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许晓,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菁,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华丽时装有限公司、许飞、白爱英、许晓、张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丽时装有限公司、许飞、白爱英、许晓、张菁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华丽时装有限公司、许飞、白爱英、许晓、张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华丽时装有限公司、许飞、白爱英、许晓、张菁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