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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85韩平与张家港保税区鑫金泉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市日升物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张家港保税区鑫金泉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市日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韩平,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鑫金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211D室。法定代表人冷金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日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中路383号1110室。法定代表人邓兵。韩平与张家港保税区鑫金泉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市日升物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苏中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民终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610138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提示书、提供财产线索表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鑫金泉钢铁有限公司已不存在,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于2017年5月9日,在张家港日报张贴了悬赏公告,至今无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悬赏公告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苏中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宏康审 判 员  水天庆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