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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昌华、李正元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昌华,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正元,孔令珍,李红松,孙涛,胡德胜,谭世和,赵文美,时春秀,陈兆先,南京春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南京春照有色金属铸件厂,南京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程立新,顾维国,朱红英,南京江尧物流有限公司,朱昌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昌华,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7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金广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立凤,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李正元,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孔令珍,女,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李红松,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孙涛,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胡德胜,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谭世和,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赵文美,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时春秀,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陈兆先,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南京春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五里工业集中区纬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时春秀,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南京春照有色金属铸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门外。出资人:时春秀,负责人。一审被告:南京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法定代表人: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程立新,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被告:顾维国,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一审被告:朱红英,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一审被告:南京江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五一村王尧组。法定代表人:顾维国,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朱昌忠,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朱昌华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正元、孔令珍、李红松、孙涛、胡德胜、谭世和、赵文美、时春秀、陈兆先、南京春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南京春照有色金属铸件厂、南京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程立新、顾维国、朱红英、南京江尧物流有限公司、朱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朱昌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昌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昌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爱莉审判员  杭 鸣审判员  王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