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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恢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某、何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姚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恢70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551号吴江公共卫生中心。法定代表人沈宇,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国芳,该委干部。被执行人姚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何某,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系姚某之妻。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恢复执行姚某、何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申请执行人经程序已作结案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计征决字(2014)5号行政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