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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齐某1、齐某2诉被告李某承包地征占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等与李某1、李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1,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309号原告齐某1,女,满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农民,电话183XX****XX.被告李某,男,蒙古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农民,电话:150XX****XX.原告齐某2,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显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