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齐某1、齐某2诉被告李某承包地征占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等与李某1、李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1,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309号原告齐某1,女,满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农民,电话183XX****XX.被告李某,男,蒙古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农民,电话:150XX****XX.原告齐某2,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显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