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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鑫,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鑫酒后驾驶鲁G×××××号绿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寿光市广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正阳路路口西100米处时,与鲁G×××××号绿色大众牌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李鑫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2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被查获时驾驶证已被注销,事故发生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人车合一照片、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协议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鑫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鑫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建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