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云金、邱发兴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云金,邱发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雷云金(又名雷金生),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生,江西省余干县人,家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华,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邱发兴,1954年5月9日生,男,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洁,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云金因与被上诉人邱发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5)干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雷云金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了一份雷云金与盛旭华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证明原审只对雷云金所主张的一部分开支进行了认定。原审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查明双方合伙开支情况。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5)干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雷云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上诉人邱发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5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