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409号申请人: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漆某某,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NAC682Z0117Q000003T)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