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健与张鑫、李海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健,张鑫,李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程健,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张鑫,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海刚,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程健与张鑫、李海刚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鑫在王敏凤名下的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8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同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