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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90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902执异6号异议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第九师一六三团。法定代表人:谭泽程,该公司经理。异议人: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九师一六三团。法定代表人:刘洪亮,该公司经理。价格鉴定机构:塔城新光价格鉴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法人代表:宋兴全,该公司执业价格鉴证师。申请执行人:胡全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商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全等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港)、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酒店)对塔城新光价格鉴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鉴证)作出的塔新价鉴字【2017】018号鉴定意见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物流港、生态酒店称,新光鉴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中的对两公司价格鉴定为11224315.71元,与两公司实际投入相差甚远,故请求法院撤销新光鉴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新光鉴证称,其是受法院委托,依法评估,其作出的是拍卖价格,最终成交价格由市场决定,价高者得。胡全等称,价格鉴定合法、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异议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全等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进入评估、拍卖程序。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选定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现新光鉴证)对被执行人已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委托该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同年3月21日作出塔新价鉴字【2017】018号鉴定意见书,物流港、生态酒店鉴定标的价格为11224315.71元。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价格鉴定意见书,于同年4月14日向物流港、生态酒店送达了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时间明显超过十日,且其没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本院对物流港、生态酒店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侯昌朝审 判 员  何 辉代理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双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