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永传与陈闯、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传,陈闯,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669号原告:黄永传,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陈闯,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斌,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黄永传与被告陈闯、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黄永传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传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永传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