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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永传与陈闯、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传,陈闯,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669号原告:黄永传,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陈闯,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斌,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黄永传与被告陈闯、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黄永传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传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永传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