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正文与张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603号原告:焦正文,男,汉族,退休教师。被告:张勤利,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焦正文与张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正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焦正文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正文负担。审判员 史利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