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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正文与张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603号原告:焦正文,男,汉族,退休教师。被告:张勤利,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焦正文与张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正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焦正文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正文负担。审判员  史利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 越 来源:百度搜索“”